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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会计类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会计类部分
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0]第218号 2000年10月16日 沪财综[2000]第071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会计类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沪财会[2000]58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考试的报名费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费仍维持原来标准:每人每次10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由原来的每人每门20元调整为每人每门25元。
  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考试考务费由原来的每人每门25元调整为每人每门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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