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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000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适用《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保、工商、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章 采矿权审批

  第七条 申请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地质勘查报告,未经地质勘查的,应当有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基础性测算报告;
  (二)矿区范围已经审核批准;
  (三)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
  (四)有边开采、边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
  (五)有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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