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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出具空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交车单位自行填写的。
  (六)未回收报废汽车先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建立回收拆解场(点)的;
  (八)委托未经批准的单位、个人收购报废车的;
  (九)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
  (十)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第二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每年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自审报告,由各地、州、市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更新主管部门依据自审报告,对其进行年审,并将年审情况报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 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要限期对其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省经贸委、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缴销其资格认证书,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行业管理,有效地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委托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
  (一)负责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统计资料汇总上报;
  (二)协调指导全省报废汽车(拆解)业务开展;
  (三)负责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建立信息网络,沟通省内外信息联系;
  (五)监督各回收(拆解)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反映各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情况和建议;
  (六)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价格、市场管理、经营等问题进行行业内协商。
  第二十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回收网点,每月25日前,向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鼓励回收企业联合、兼并,对经营上规模、拆解现代化、综合利用水平高的再生利用企业给予扶持。
  第三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管理,热情、优质、高效为用户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省的规定,擅自建立报废汽车拆解场(点)和非法回收拆解、经营报废汽车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地、州、市汽车更新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物资、供销等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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