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收购,定点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要及时解体,对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严禁出售整车,严禁拼装整车转卖。
第十七条 对学校、电影制片厂等单位有特殊用途,需要报废汽车作为教具、道具使用和特殊车型需报废车五大总成件作维修用的,须报省经贸委批准后,方可留用或由回收企业折价售给。
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委托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发放,各地获资格认证的回收企业持所属地、州、市经贸委或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信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审批申请表》底联到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领取。
第十九条 实行交一辆报废车,开具一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严禁伪造复制、出售、转让或出具空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留用报废汽车的单位,回收企业凭批件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交售留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严禁回收企业以收费代替不交报废汽车、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持没有加盖“云南省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云南省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废汽车专用章”和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企业印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州、市交通征稽部门不得办理养路费停征销户手续,公安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一)出售报废汽车的;
(二)拼装整车转卖的;
(三)出售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五大总成的;
(四)伪造、复制、出售、转让《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