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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2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云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五大总成件进入市场,防止被盗抢车辆进入市场解体销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更新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由省经贸委及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地、州、市经贸委及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州、市汽车、大中型拖拉机的更新、报废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第三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企业,必须是取得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国内贸易局(原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资格认证书的企业,并取得省公安厅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严禁回收(拆解)报废汽车。
  第四条 为有利于监督管理,方便交车用户,鼓励回收企业适度有序地竞争,昆明地区(省属、中央在省、昆明市属)的单位、部门、个人的报废汽车,由省、市级有回收(拆解)权的企业负责回收;各地、州、市属部门、单位、个人的报废车由当地有回收(拆解)权的企业或受委托的企业负责回收;特殊或跨地区报废车辆的回收,由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协调处理。
  第五条 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按其金属含量,参考市场废金属价格及地区差异,在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各地提出建议,经云南省物资再生旧车流通行业协会协商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第六条 对原长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而没有获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经审查合格可作为有资格企业的回收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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