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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规范农村生产经营性用水收费行为。水管单位和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用水定额收费,不得另外加收水损耗和管理等费用;电力排灌收费,要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收,对生产性水费的收取,要严格限于水利工程排灌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以农村二轮承包面积为准。农业排灌用水水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打井取水的,不得收取水费。
  (三)降低农村电话通话费,开拓农村电信市场。
  要把农村电话纳入中央电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以加速建设先进的、城乡一体化的通信网,以便在适当地时候扩大本地网营业区范围,在一个行政县实行城乡通话同价,执行统一的市话通话费标准,在2000年7月20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的基础上(由0.50元/分钟降到0.40元/分钟)继续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以减轻农村用户的负担。
  (四)适当降低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扩大农村宣传阵地,满足农民对文化生活和科技知识的需求,在认真听证的基础上,充分兼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重新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政策,核定收视维护费标准。
  四、认真贯彻实施《价格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健全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健全目录管理制度。本着强化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物价部门在制定地方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时,要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如农机作业服务等收费。
  (二)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物价部门要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经营成本的有效监管,认真实施成本定期报送制度,准确测定社会平均成本,为制定涉农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提供合理的定价依据。
  (三)健全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经政府和物价部门依法审批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收费政策公告制度。对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物价部门要定期向经营者和广大农民及时公布有关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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