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服(2000)403号 2000年10月24日)
各市、行署物价局:
为配合国家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34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0]14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生活安排、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和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办发[2000]21号文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部分不合理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公布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具体详见附表),经公布取消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自公布之日起,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要将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收,严禁将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在执行公务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或指定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在农民用水、用电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三、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和涉农商品价格的管理,重点是涉及农民用电、用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行业的收费。
(一)加强农村电的管理。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关于2000年农村电价的通知》(皖价服字[2000]369号)规定执行,各地执行台区电价时,不得违反规定加收高压线损,已改造的台区应严格执行省定指导性到户电价,未改造的台区,因技术原因无法执行省定农村电价的,其到户电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性电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对农业生产性电费必须按计量标准计收,收取范围限定于水利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