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
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字费[2000]200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教委、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省高等学校部分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普通高校理、工、农、医、体育专业学生学费上调600元,即理、工、医类2600--3500元/年,农、体育类1800--2700元/年,艺术院校师范专业上调1000元,即3000--4000元。其余各专业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收费暂不作调整。
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中央部委属院校和1999年由中央部委属管理划转到四川省管理的院校,可在上述基础上上浮20%。
成人高等教育全脱产学生、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学生的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为推动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同时兼顾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将学生住宿费调整为500--800元/年。实行公寓管理的,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川价字费(1998)164号文件执行。对于企业投资、银行贷款修建的学生公寓,且住宿条件优于川价字费(1998)164号文件规定需高于上述标准的另行报批。
各高等学校为学生公寓管理住宿,应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学生情况及学校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学校应提供不同档次的宿舍供学生自由选择。
三、各高等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不得对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和同一年级的学生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严禁搞“双轨”收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调整学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四、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贫困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不同资助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每一位学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