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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
部门关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0月24日

关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规定


  开展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等学技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现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江苏省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6号,以下简称《规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精神,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由中国工商银行扩大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国务院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由上述银行办理;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除上述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也可办理。各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实施。有关银行要抓紧工作,尽早开办此项业务。各普通高校可选择上述银行中的一家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各高等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工作,并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个学生。各高等学校要主动协助银行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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