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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88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2000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公积金委贷业务应计利息,各受托银行应照章代扣代缴营业税。
  二、本《通知》下达前,对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公积金委贷业务应计利息,各受托银行已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相关的委贷合同、银行结息单等资料,向市税务局直属四分局提出退税申请。经主管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相应的入库级次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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