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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实验
动物中心实验动物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360号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你院《关于增加和变更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医科发[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我省实验动物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实验动物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考虑到为适应新的国家检测标准的要求而增加投入致使检测成本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你院所属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检测费收费标准做一定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检测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验周期实施检测,并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等级收取检测费,不得重复计收。所收费用必须全额用于实验动物检测工作各项费用的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你院所属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该收费标准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41号文件有关实验动物检测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检测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

山东省实验动物中心实验动物检测费收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一、   动物质量部分  每个样品全项
  (一)   病原菌检测
  1.    一级实验动物          40
  2.    二级实验动物          80
  3.    三级实验动物          100
  (二)   病毒检测
  1.    一级实验动物          40
  2.    二级实验动物          60
  3.    三级实验动物          80
  (三)   寄生虫检测
  1.    一级实验动物          10
  2.    二级实验动物          15
  3.    三级实验动物          20
  (四)   病理检测
  1.    一级实验动物          15
  2.    二、三级实验动物        20
  二、   条件设施检测 每个房间
  1.    一级实验动物(开放系统)     100
  2.    二、三级实验动物(屏障系统)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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