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勘察设计处(抗震办公室)。
拟定全省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方案和法规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城市勘察和城市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科技创新和招投标工作,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评估、立项、审查和竣工工作;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
(七)规划管理处。
拟定全省城市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省城乡规划和地形图的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含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核发国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设计队伍资质管理和城市雕塑队伍资质审查与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拟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关监督执行;指导各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和指导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与报批工作,核发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城市建设处。
拟定和实施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体改方案和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城镇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车)、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垃圾及污水处理和城建监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负责城建企业资质管理和审查报批工作,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指导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