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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实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的勘察和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镇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组织制定颁发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和厅管行业的标准、经济定额的省级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城镇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城镇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垃圾及污水处理和城建监察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全省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省各类建设工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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