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财政厅。
(二)转变的职能。
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事业单位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4、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与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建筑机械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不再直接管理企业,逐步与所属企业脱钩。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