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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罚没票据
申领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鄂价费函字[2000]143号 2000年10月24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定“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鄂财便发[2000]153号)收悉。为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对罚没票据的管理,完善票据申领登记制度,经研究,同意各级财政部门对执罚单位发放《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时,收取工本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工本费统一按每证10元的标准收取。
  二、各地在收取《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工本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三、《湖北省罚没票据申领登记证》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部门或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计算。并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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