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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试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
卫生局关于在本市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
售药店试点工作的意见
(沪医保[2000]43号 2000年10月24日)


  为了探索并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试点定点药店)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现就本市试点定点药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定点药店的选定
  试点定点药店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的原则,在本市东、西、南、北、中区域范围内各选定1家进行试点。并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定点药店的数量。
  经选定的试点定点药店由市医疗保险局发给《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试点)证书》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参保职工至试点定点药店购买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非处方药,或者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以下简称外配处方)至试点定点药店配药的,可使用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药品费用。
  二、试点定点药店的基本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工商营业执照》且年检合格的。
  (二)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
  (三)具备24小时供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药品的服务能力。
  (四)以西药为主业的,配有1名以上西药执业药师;中药类为主业的,配有1名以上中药执业药师。同时配有药师以及持有业务初级工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营业人员。
  (五)配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所需的相关设备。
  (六)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质量、价格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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