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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报齐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之日起,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一般工程30日;
  (二)大、中型工程90日。
  特殊工程无法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应当书面向建设单位说明,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5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经其审查后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并送达被审查的单位。
  被审查单位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复审,并在接到被审查单位异议书之日起15内向提出异议的单位出具复审意见,其复审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六条 对在审查中发现的虚列尾工工程、挤占成本、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者截留基建收入等问题,由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有关单位作调账处理。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不得列入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对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由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审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审查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拼盘项目中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机构不得向被审查单位收取审查费用。财政部门直接或者委托审查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审查预算外投资项目,或者拼盘项目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及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审查费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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