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四)其他由财政投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
  (二)预算;
  (三)价款结算;
  (四)竣工决算。
  第八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概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设计概算及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和合法性;
  (二)设计概算所列项目的完整性;
  (三)经济指标的可行性;
  (四)概算费用的正确性及其他建设费用的合理、合法性。
  (五)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概算投资额;
  (六)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的范围内;
  (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三)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对日常工程价款结算,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是否正确;
  (二)对竣工工程价款结算,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工程建设费用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查以下事项:
  (一)基本建设程序及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成本和结余资金的真实性;
  (三)交付使用资产和扫尾工程情况;
  (四)报废工程、设备盘亏、器材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待核投资、转出投资等是否报财政部门审批;
  (五)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概、预、决算的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时,为查证需要,所涉及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所需要的审查资料。

第三章 审查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每年应当编制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查计划,确定年度审查工作重点,并及时通知有关的建设单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