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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
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
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

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

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工作,依法控制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财政性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府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委托给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但最终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的审查结论是财政拨款、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标准,也是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结转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前,可以预留10%一20%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六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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