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动乡镇企业改革;审批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指导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经营承包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小城镇发展规划,指导乡镇工业小区、东西合作示范区的建设。
(十)指导乡镇企业的思想政治和企业文化工作,推动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乡镇企业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的协调督办、文书档案、信访接待、制度建设、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机关财务、公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对外联系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承办机关目标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和实施乡镇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乡镇企业做好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或组织起草有关乡镇企业的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执法培训和执法证件的审批发放工作;承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工作;依法维护乡镇企业及其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做好乡镇企业的宣传工作。
(四)经济运行处。
组织实施乡镇企业的年度计划;掌握乡镇企业生产运行动态;研究分析经营运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和指导乡镇企业系统的统计、信息工作,督促企业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指导乡镇企业的财会工作,依法收取和管理规费、生产和科技开发基金;组织开展统计、财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会同财税金融部门指导乡镇企业做好财务、税收、贴息、贷款担保及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企业管理处。
拟定全省乡镇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开展企业资产评估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工作;参与对乡镇企业系统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审定三级以下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乡镇企业集团的设置与变更。
(六)发展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