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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

  (四)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评估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名称。脱钩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三、脱钩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
  评估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脱钩改制后申报设立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除应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3号)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批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制评估机构:
  (1)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从业纪录;
  (2)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风险,对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机构名称符合脱钩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
  (1)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资人原则上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机构名称符合脱钩要求。
  四、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其它有关事项
  1、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精神,主动向原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员、财务、业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和脱钩改制方案。经建设、国土资源、原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按原批准其评估资质的部门所下发的脱钩改制方案要求执行;根据省政府48号令规定,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目前还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进行脱钩改制,脱钩改制期限和步骤按国办发(2000)51号、闽政办(2000)206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方案应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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