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脱钩改制后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转由所在地政府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管理。新增人员由评估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
2、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要妥善做好其人员的安置工作,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评估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挂靠单位与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人员安置的具体方案。
3、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机构负责人。评估中介机构按《
公司法》或《
合伙企业法》产生其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评估中介机构中兼职、挂职。原由主管部门派到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志愿,决定去留,只保留一方。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前,应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在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资产的因素。
对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评估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评估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是评估机构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评估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关系。
(三)业务脱钩
1、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不得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评估机构招揽、指定业务,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