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收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的通知
(川财规[2000]11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的申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同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只能一证或一卡。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能用磁卡的用磁卡,以减轻单位和职工负担。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