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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门诊诊疗费、手术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门诊诊疗费、手术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0]399号、苏卫规财[2000]4号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常熟市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85号)精神,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对医药结构进行调整,在药品收入下降的同时,逐步提高医疗收费标准,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并配合卫生部门筹集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经召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听证会议,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门诊诊疗费。二级(县级)、三级(省、市级)医院门诊诊疗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次上调1元,并可在0.5元幅度内浮动。浮动部分由医院根据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自主确定。
  二、手术费。中手术、大手术、特大手术在苏价费(1997)513号文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调30%(见附表)。
  三、专项资金的具体筹集方法由省卫生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标准自11月25日起执行。
  附表:中、大、特大手术费收费标准

  附表:

中、大、特大手术费收费标准


                 元/例

  标准分类         特大手术   大手术    中手术
  科别         E3  E2  E1  D3  D2  D1  C3 C2 C1
  胸外按实际费     830 730 680 620 520 470 390
  脑外用计收      830 730 680 620 520 470 390
  普外按        730 620 520 470 360 310 260
  骨外实        730 620 520 470 360 310 260
  泌外际        730 620 520 470 360 310 260
  妇产费        730 620 520 470 360 310 260
  整形用        730 620 520 470 360 310 260
  灼伤收        730 620 520 470 360 310 260
  耳鼻喉眼按实际费   680 520 470 420 310 260 210
  口腔用计收      680 520 470 420 310 260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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