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黔价检[2000]371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
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目前发布了《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精神,为搞好
《规定》在我省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在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省物价局决定在12月份开展以“诚实规范,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的“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采取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规范家喻户晓,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各地要认真作好宣传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
二、认真组织
《规定》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多各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
《规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好
《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
《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
《规定》的培训。
三、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各地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要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电信企业。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
价格法》及
《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确保
《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