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长春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信息网络提供、传递、交换、使用信息,或从事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和网络互联(含国际联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互联网络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信息网络。
第四条 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共建、网络互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信息产业,健全信息服务体系。
第二章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
第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实用性的基础上,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