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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
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字[2000]152号 2000年11月2日)


蕲春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县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能否按鄂价房地函字[2000]31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的请示》(蕲价字[2000]14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鄂价房地函字[2000]31号)一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明确为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各市、县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机构均不得参照执行。
  二、为支持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对一些条件比较成熟市县如武汉、荆州、孝感、赤壁等地的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省局核定了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前仅限于以上机构执行,其他市、县的类似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字[1992]232号文附表中第十二序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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