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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鹤峰县建始县和神农架林区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鹤峰县建始县和神农架林区征收
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能交字[2000]366号 2000年11月8日)


恩施州物价局、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鹤峰县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38号)、《关于建始县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57号)和《神农架物价局关于征收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神价字[2000]34号)收悉。为满足上述三县(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同意鹤峰县、建始县和神农架林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建发城字第584号[1978]财预字第126号文件规定的开征条件开征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按计价格[1999]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收取,其他用电按每千瓦时1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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