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带有A、B标记的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七条 A、B级分类的标准是:A级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企业;B级为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申诫罚除外)的企业。
第十八条 B级企业在下一个经营年度内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依照办法按期参加年检需要延期的,必须在规定年检期限内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延长年检时间。
第二十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1号令《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
《61号令》)第
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企业在其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按
《61号令》第
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分期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按
《61号令》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年检审查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