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六)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七)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九)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
(十一)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止连续6个月以上;
(十三)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是否到期或失效;
(十四)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及资产负债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发现有注册资金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进一步核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成企业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或审计机构进行验资、查账或专项审计,并在30日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在企业按规定提交年检申请文件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待引起暂缓通过的因素消除后,再予补办年检手续;
(一)不完全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年检整改通过书后,未按期纠正违规行为的;
(三)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已经到期或失效,需要重新申请或补办。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不具备企业条件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国家明令停产转产的;
(三)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虽达到最低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后,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夕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作出年检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