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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应于该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该月顺延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该企业进行年检的截止日期。
  凡因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原因,需调整母企业年检时间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及时调整年检时间。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并在其应检月份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年检审核结论;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年检合格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年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应检月份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有关企业前置审批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的印章。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以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企业提交与年检有关的其他补充材料和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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