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南京
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0]2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拟定的《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
本市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实施年检。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年检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由其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本市企业年检于每年三月至十二月按月实行滚动年检制度,即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注册号的末位号作为该企业的年检月份实施年检,末位号为“2”的于每年十二月份年检;末位号为“1”的于每年十一月份年检;末位数为“0”的于每年十月份年检;末位数为“3”的于每年三月份年检;余下的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