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发[2000]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15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8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今年我省制定秋粮收购价格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
(一)稳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继续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价的办法。全省玉米收购分两个价区,即关中地区(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及杨凌)每50公斤玉米中等收购保护价格45元,较上年提高2元;陕南、陕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延安、榆林)每50公斤玉米中等收购保护价格43元,较上年提高2元。中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维持去年的水平,即每50公斤中籼稻中等收购保护价格56元,允许两地市按不同品种、不同区域在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一次制定价格到县。将玉米、中籼稻收购等级差价率改为等级差价额,即同品种相邻等级每50公斤差2元。新的秋粮质量标准推迟到明年执行。
(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对优质粮食品种的认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省粮食局、农业厅、物价局按国家粮食收购标准研究确定,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于省上认定的优质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粮食的用粮及粮食经营企业,必须按照高于普通品种收购保护价10%的价格收购,以引导农民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加快优质、专用粮食品种的生产进程。对优质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
(三)严格执行秋粮收购价格政策,共同维持好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秋粮收购价格公布之后,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省上出台的秋粮收购价格政策,同时要注意与毗邻省区市和接壤县市之间搞好协调。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