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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
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和7月份两次集中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统一缴纳。
  第三条 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90%支付,职工个人按10%支付。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医保中心负责征收、管理和支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计息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免征税、费。
  第六条 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向医保中以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其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对缴费标准、最高限额、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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