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强化药品执法监督管理,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严格规范市场进入、市场竞争与市场交易行为。严格执行药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批制度,严格按规定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加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进行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将证照不全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将证照、柜台、仓库、发票出租、转让给非法经营药品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整顿中药材集贸市场和医疗器械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六、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采取切实的措施,推动和吸引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参资入股医药流通企业,促进国有独资医药流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积极探索经营者持股、职工持股及期权激励制度,促进医药流通企业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大力推进医药批发企业实行代理配送制。鼓励有条件的批发企业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批发企业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发展对进口产品和独家产品的总代理、总经销,并创造条件实施普通药品的总代理、总经销。现有大型医药批发企业的仓储运输部门可以改造为功能齐全,面向社会医药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配送中心和物流中心。
倡导和鼓励医药零售企业实行连锁经营制。在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下,促进医药连锁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在发展连锁药店的同时,促进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十七、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
根据《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主体,可自行组织或联合招标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医疗单位到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药,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购药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抓好招标代理机构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要根据集中招标和网上交易价格,切实降低药品零售价格,让利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