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法。根据省物价部门的规定和授权,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时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指导价,合理拉开差价档次。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特点,并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在改革的过渡时期,继续实行“总是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出现药品价格未降低而医疗服务价格大幅度提高的现象。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增加价格的透明度,实行明码标价,严禁分解收费、层层加码等不规范的收费行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大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医药产业升级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我市政医药行业结构、产品结构,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和走“发挥优势,仿创结合”的道路,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按照“发展是硬道理”的指导方针,以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促进全市药品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加强药品科研开发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依托、面向生产和市场的新药研究开发机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药品科技创新投入,大力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十四、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列入政府定价的基本医疗保险甲乙类目录药品价格和其他垄断性经营的药品价格,自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公布之日起,所有医疗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药品的零售价格。市场价局加强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中标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以供物价部门及时调整公布药品零售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在我市销售药品的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将药品价格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备案,市物价局通过南京医药价格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药品销售明码标价制度,药品零售单位应当使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标价签,按规定标明相关内容,同时,要向消费者提供收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