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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等服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南京市社会卫生服务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0]107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连续、方便、经济、可及的全方位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社区内现有的卫生资源,提倡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走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路子。继续开展全科医学培训,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建立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医疗保险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民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纳入社区功能范围。力争到2005年,在全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形成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镇医疗服务体系。
  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核算
  市和区、县公立非营利性医疗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合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等。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和减少预算拨款。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考核合理返还。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规定资金的用途。在核定返还金额时应当考虑中医医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逐步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可以选择条件具备的医院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十一、规范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与方式
  市和区县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度具体办法,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和补助方式,逐步建立起投资责任明确、补偿渠道规范、资源利用合理的卫生投入机制。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先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主要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主要包括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重要医学科研、基本医疗服务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补助方式采取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对市和区县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应负担的部分费用、重点学科研究以及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等;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定额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其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和收入上缴预算和质量给予补助。卫生监督执法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经费使用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财政补助中尝试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以竞争、招标的方式对医院进行定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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