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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推进卫生资源优化配置
  根据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南京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安排和调整卫生资源的增量与存量,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力调整公立医疗机构的存量,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联合体和协作网;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单位,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根据。服务需求,减少过多的床位,部分床位可转向护理和康复服务;调整卫生技术人员结构,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引导一部分医护人员向社区卫生组织、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地区流动;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
  四、改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建立机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职责明确、精简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充实和集中使用卫生监督力量。组建市、区、县卫生监督所,受卫生局委托,统一承担卫生监督职能,建立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全面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五、健全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
  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将分散设置、服务对象单一的预防保健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逐步撤销市属的6家防病机构,组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卫生疾病监测服务。同时要分别完成区、县级控制机构的调整组建工作。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六、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文件精神,年内完成我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类界定工作。财政、税务和物价等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在实施分类管理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认真分析现有医疗机构的现状,研究确定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规模与数量。对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医疗技术水平、在医疗服务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的医疗机构,可以继续由政府举办,给予重点支持。对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途径,在三年内逐步改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现有政府的医疗机构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在三年内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助,以保证其平稳过渡。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要打破医疗垄断,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发展,提倡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金投资卫生事业,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禁止非营利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有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和“项目”,已经设立的应经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或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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