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
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9日
关于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城镇医药体制,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促进我市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符合医药行业特点;打破垄断,引人竞争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政府履行职责与社会举办卫生事业相结合;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互配套、同步推进。
二、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强化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质量与行为监督、行政复议、应拆等职责,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和发布卫生服务信息,加强面向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强化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