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公墓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9日 成府发[2000]1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依法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四条 社会公共墓地是为社会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本乡(镇)村民提供墓位的公共墓地。
第五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墓管理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陵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第八条 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移风易俗的原则。
公墓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公墓建设总体规划。
第九条 公墓建设应逐步实现园林化,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