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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整体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一)合理划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原已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但以事业性工作为主的政事合一的单位,在将其行政职责划归有关行政部门后,成建制地转为事业单位;对个别政事职责联系紧密、一时难以一步调整到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承担某些行政职责,但要逐步过渡,实现政事彻底分开。
  (二)改革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政策引导、监督检查、班子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服务。事业单位通过法人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地位,行使内部管理的自主权。其内部的业务、行政管理和人员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劳动分配、财务管理等,由事业单位自主决定。
  (三)改变部分事业单位性质。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进入市场。使用事业编制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宾馆、招待所、设计院(所)、印刷厂及其他生产经营型单位,原则上要改为企业;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已具备转为企业条件的,也要转为企业;部门管理的中介组织,要与主管部门脱钩,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要推行社会化有偿服务;高等院校的后勤服务机构要从教学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转为经济实体,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四)调整事业单位结构。保持中小学校和不能以市场为导向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对稳定。对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任务已完成、失去存在价值的事业单位,都应予以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加以合并,提高规模效益;对任务不足,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销;科研机构要继续深化以转企改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转变机制、调整结构、创新制度;调整高等院校的分布结构和专业结构,撤并专业相近、职能交叉的机构,加快高校后勤管理与教学机构分离的改革步伐,严格核定管理人员与教学人员的配置比例;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结构,对表演任务长期不饱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差的表演团体,要予以撤销或合并;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调整结构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新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医疗机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与盈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五)严格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要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控制在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凡实行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要从严控制。对以提取管理费为主要经费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也要从严控制其机构编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发展规模及时予以调整和核定。今后主要发展既为市场经济所急需,又能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三、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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