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
部分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价费[2000]326号 2000年11月15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根据我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要求和《青岛市新增医疗项目医疗技术医用材料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三新”项目,经市“三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立项140项。根据各项目的成本核算情况,现将第一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凡经验收批准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中所列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未被批准立项的“三新”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否则,按乱收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