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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
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0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区、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武装部及双拥办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军,把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按计划调配随军家属;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或组织招聘洽谈会等,促进随军家属就业。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其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或自找接收单位。
  三、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不参加招聘洽谈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计划。
  四、用人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落实安置后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安置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每年的接收安置计划酌情安排。随军家属进京后不要求接收安置,自己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在办理就业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按同等标准予以补助。
  五、用人单位领取安置补助费后,两年内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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