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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91号 2000年11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青岛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工作由青岛市计划委员会、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青岛市信息化办公室、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负责。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由市国税局确认。资格的确认实行年审制度,具体时间在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审批部门审批或年审之后。
  三、对申请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
  (二)《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和《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表》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延长暂认定期限审批表》复印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复印件;
  (五)集成电路审批部门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审批材料;
  (六)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对初次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仍然缴纳营业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改征增值税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符合退税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季退还增值税。
  六、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申请、审核和审批,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青岛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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