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01年
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做好2001年度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对于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十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做好编制2001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制订“十五”计划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和完善宏观调控,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支柱产业,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推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编制2001年度立法计划,应贯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先立的原则;贯彻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公共管理和政府服务的原则;贯彻“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调查论证,力争使立法计划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二、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提出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这次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从推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立法条件,凡是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都应向省政府申报立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建议项目分两部分,一部分为拟出台的项目,一部分为调研项目。为了保证立法计划的连续性,明年的立法建议项目应从2000年度立法计划以及1998-2002年五年立法规划中滚动提出,也可以根据情况变化的实际需要,提出新的立法建议项目。对近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中需要修订的项目和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实施办法的项目应优先考虑。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所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也应按以上要求,申报立法建议项目。过去几年没有立法项目的单位,应加强调查研究,做好200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的申报工作。设区市、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立法建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