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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0]27号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审核过去两年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试行标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辖区内,按国家规定应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均应交纳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应一次性交清废物收贮费;一次性交清收贮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收费单位审核,报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减收或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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