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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0]55号 2000年11月8日)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0年12月1日起,本市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445元/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2.66元/人。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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