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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开展城市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强化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近期要在全省开展一次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在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及其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取水的水井,在有替代水源(如城市自来水、地表水、污水处理水等)的条件下,要根据实际,在保证用水需要的情况下,依法限期封井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强化节水措施,逐渐减少地下水井取水量。
  (二)对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布局,严重影响地面沉降和建筑物安全的水井,要结合供水取水布局调整并依法限期封井。
  (三)对于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或转供水的,要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治理整顿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政策界限,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此次治理整顿结束后,要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四、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防治污染,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污染的防治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充分注意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城乡生活和工农业集中取水水源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在水源保护区建立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制定保护措施,实施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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