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
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由于地表径流减少、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逐年扩大,地下水位下降,水环境进一步恶化,使我省大中城市及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供水矛盾。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保证我省有限的水资源永续利用,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现就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进一步做好地下水保护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
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各地要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实行分区分层开发,不允许擅自违背规划,盲目开发或过量开采。
二、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
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违背程序或越权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有地表水可供利用的地区,应优先利用地表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详见附件)、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一律不准审批新井增加地下水取水量;并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情况,制定地下水恢复性措施,调配核减取水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已发放取水许可的,应予以收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对擅自凿井、转让取水许可证、取水权和私自买卖水资源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坚决查处;要结合取水许可年审,核定取水定额,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地区的地下水取水户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计划取水,严禁超计划、超定额取水;要调整水资源费,对在上述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参照城市商品水价格,使之同商品水价格相统一;对超计划取水的,要加价征收水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