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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制发《上海市会计监督检查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财会[2000]61号)


  现将《上海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保障和促进财政部门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实施的各类监督检查,以及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会计违法行为是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会计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专案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市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的常规监督检查,包括落实一线监管责任制开展的监督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检查等。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针对特定行业或根据特定目的进行的重点检查。
  专案监督检查是指根据举报或者前两类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检查。
  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等。
  第四条 会计监督检查应当依据《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会计法》的贯彻执行,促进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会计违法案件举报机构,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公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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